kjy11_20151018

1841年, 英國人佔領港島,馬上著手管治,並將英國的法律制度移植到香港來。當時的香港行政官義律與英軍總司令伯麥聯名發布了兩個公告,說香港居民如今是英王子民,田畝房舍家具斷不輕動,鄉約律例亦無絲毫更改。在英王另降諭旨前一概照「大清律例」規矩,但廢除拷刑。至於英國人或其它人民,則由英國法規管轄。

約法中的華洋分治

公告傳到北京,道光皇帝大怒,在抄件「香港居民是英王子民」句邊用朱筆畫上直線,批曰: 「朕君臨天下,尺土一民,莫非國家所有」。中國的皇帝向來都把天下當作私產,他的家就是國,國就是他的家,百姓不過是他腳下螻蟻,豈容他人染指?換了管治者,香港居民最重視的當然不是能否繼續做滿清的奴才,而是能否安居樂業。在他們眼中,義律公告就是港府的承諾,是華洋雙方的約法。兩千年來,中國雖然是一直是「官字兩把口」,但也潛在著「約法」觀念。每當改朝換代,某些開國皇帝會向民眾許諾一些德政,換取民眾臣服。如漢高祖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,唐高祖與民約法十二條,辛亥革命後誕生了中國第一部憲法,稱作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而不稱憲法,顯然也刻意製造政府與民眾約法的印象。

亂世用重典 急病亂投醫

義律的公告也許出於務實或攏絡民心,但華洋兩個世界全然不同的法律觀,怎可能共冶一爐? 開埠時港府曾審判過一幫海盜,因證據不足當庭釋放。廣東俗語說:「有殺錯,毋放過」, 港方剛放人,駐九龍城的中國清廷官員便把他們捉了問斬,兩種法律觀的分野立見。義律的公告其實也埋下伏筆。他許諾的不過是未有英王另降諭旨時一切照舊,當英女皇金口一開,義律許諾過的諾言,還算得甚麼?

香港開埠,除了吸引外商,不少華人亦來尋找機會,此地不久便龍蛇混雜,黑道橫行,不法勾當甚為猖獗。英國人開始嚴刑峻法,殺雞儆猴,急病亂投醫,竟向中國律法中一些不人道刑罰「偷師」,例如給罪犯戴腳鐐木枷遊街、鞭笞等,獄卒更用能使人皮開肉綻的九尾鞭行刑,但收效甚微。十九世紀末,本港人口不足二十萬, 判罪者超過一萬。那時監倉擠迫,部份犯人要終日戴著枷鎖,不少人因坐牢終身殘廢。港府為強化管治,竟將執法、司法和懲教化作「一條龍」式運作。例如第一任香港首席裁判司威廉.堅同時管理監獄和警署。這些事若發生在英國本土, 一定匪夷所思。

亦曾烏龍百出

 

1843年,港府成立定例局(立法局前身),它所通過的第6 號法例, 訂明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依歸,但一些華人習俗則屬例外。譬如根據英國法律,洋人只能有一名妻子,但根據中國習俗,華人娶正室外還可納妾,這習慣直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才被立法禁止。此外,法律對華人和洋人可不同處理,連死罪處刑,洋人按英國法律被判繯首,華人按《大清律例》被判斬頭,因為兩種文化存在兩套價值標準和兩種法理觀念,便給主觀和不公的判決留下許多灰色地帶。香港高等法院成立於1844年,在十九世紀特別是開埠之初,這司法機關常偏袒洋人,其不公連英國人也不恥,《泰晤士報》指「香港高等法院為東方的最大公害。」其中一例是英國海盜芬頓一案。1851年,芬頓在中國沿海搶劫並殺害了兩名葡萄牙軍官,清朝水師將之逮捕後移交港府處理,法庭卻將芬頓輕判,即使後來在葡萄牙政府施壓下重審,最終亦只需服苦役三年。反觀同期一名華人持刀傷人,卻被判十五年徒刑及流放。香港法制其實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才一步步邁向完善,最初亦烏龍百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