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jy04b-20150607

 

 「妹仔」大多為十四、五歲的少女,她們如同女奴般寄居在主人家裡,勞動時間極長,幾乎是隨傳隨到,沒有人身自由,主人可任意打罵,甚至玩弄她們。不少年輕女孩被折磨致死、自尋短見或被賣為娼,到年老體弱時則流落街頭⋯⋯ 

十九世紀晚期,中國政局動蕩,南方許多盜匪常在香港附近活動,誘騙婦孺,販賣人口,逼良為娼。1848年, 一些善長仁翁成立「保良局」,收容被拐騙的婦女,這當然有助不堪受虐的受害者,但無助於杜絕蓄婢,及解決由此引起的社會問題。1911年辛亥革命後,國人的人權意識抬頭,蓄婢也被西人垢病,在港督司徒拔在任的1919至1925年間曾引起多番討論。1921年,香港定例局(立法局的前身)的華人議員劉鑄伯、何澤生發出通告,邀請各界人士集會研究妹仔問題。7 月30日下午,首次妹仔問題討論會在太平戲院召開,出席者近300人,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。一派主張廢除妹仔制度,還她們自由。另一派則認為妹仔在富人家庭極為安樂,並非奴僕, 且人數眾多,難以安置。有人甚至認為妹仔是華人家庭制度的一部份,暗指「廢妹仔派」破壞華人固有的家庭制度。兩派勢均力敵,但港府仍以此乃華人風俗,政府不宜干預為理由,讓事情不了了之。至金文泰任港督(1925 年至1930年)時,英國工黨議員威爾金森提出重新審視香港的妹仔政策,金文泰認為這是中國傳統,不宜取諦,建議把妹仔改稱「養女」。後來工黨在1929年大選取勝,新任殖民地大臣柏斯菲德爾是較激進的費邊社成員,他要求金文泰盡快廢除妹仔制度。港府無可推諉,終於在同年通過《女性家居服務條例》,勒令所有妹仔必須在1930年5月31日前接受登記,並在當日起停止妹仔登記,即讓蓄婢行為到此劃上句號,以後收養妹仔即屬非法。港府還不斷派員探訪妹仔,確保她們領到工資,不受虐待。在1938年,港府進一步修訂條例,規定領養女兒亦得登記,進一步打擊婢女買賣。但妹仔制度的被取締, 一直拖泥帶水,直到二戰之後,才消聲匿跡。

妹仔制度由被詬病到消失,足足折騰了數十年,可見落後和反文明的東西都不會自動退出歷史舞台。香港的任何進步,其實都得來不易。

 

(三之三,全文完)